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