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