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