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