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