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