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