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