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