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