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