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