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