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