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