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