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