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