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