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