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