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