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接管期限届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