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

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

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

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

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