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