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