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