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