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