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