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