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