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