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