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