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