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