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