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