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