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