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