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10.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