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八十五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11. 第十一章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