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