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