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