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