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