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